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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社·民生沸点】谩骂、攻击,甚至“人肉搜索”,被网曝了该怎么维权?

来源:清宥头条编辑:热点时间:2024-03-29 04:55:59

    随着互联网愈发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人肉搜索隐藏在屏幕背后的透视键盘也经常成为暗箭伤人的利器。网络上的社民生沸全能极品宗师谩骂和攻击让人不胜其烦,严重侵害当事人的点谩合法权益,因网络暴力导致的骂攻悲剧也时有发生,令人深恶痛绝。击甚  最高人民法院、至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曝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人肉搜索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从严惩处网络暴力重点类型的透视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组合拳”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社民生沸依法维护公民权益。点谩  五类网暴情形从重处罚  据了解,骂攻《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击甚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网络暴力行为性质、依法适用罪名做出详细指引,至被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暴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明确了司法程序的选择和衔接问题,对于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公安机关应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网络暴力行为公诉案件的全能极品宗师立案依据,此举为网暴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对潜在的网暴实施者产生了较强震慑。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暴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其名誉,易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2020年12月,杭州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引发网络舆情风暴,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案件当事人吴女士在事发后提起了刑事自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以诽谤罪立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余杭区法院2021年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公诉立案难”得到解决  有人不禁要问,网暴受害者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呢?  法官介绍,侮辱罪、诽谤罪往往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受理。近年来,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明显增长,其中不少为涉网案件,但做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很低。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反差,一方面原因是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身份、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人在遭受网络暴力时,往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对于违法者而言,违法成本较低。如今《意见》中明确提到将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涉嫌网络暴力关联起来,之后再有类似的行为,被害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法律上明确了救济途径。  此外,《意见》还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多途径支持网暴受害者维权  途径一: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做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意见》同时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途径二:治安管理处罚  此次《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网络暴力行为,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公民可在查找到相关线索、初步固定证据后,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暴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途径三:刑事诉讼  一是公民刑事自诉。此次《意见》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此外,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意见》还要求,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     (透视社综合央视新闻、北京日报报道)  编辑:刘淞菱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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